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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现代国际体系与尧舜禹时代(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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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3:0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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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现代国际体系与尧舜禹时代(节选)
许兆昌
“中国相互作用圈”与区域性
“完全国际体系(full international system)”
巴里·布赞认为,类似国家单位(state-like units)“之间的互动构成了第一个完整意义上国际体系的基础”。对于前现代国际体系中发生互动的个体,布赞强调其应该“包括不同类型的单位”,因为“只有依据这样的观点,人们才能讲述古代和古典国际体系的大部分史实,当时帝国、城邦和蛮族部落之间存在着强有力的军事和经济互动”。在这里,布赞甚至放弃了互动行为体的“领土”特征,“古代和现代的国际体系中,非领土行为体(non-territorial)通常与领土行为体(territorial)共同发挥作用,有时处于占主导地位的单位之中”。因此,夏王朝建立前的尧舜禹时代或龙山时代,是否存在着早期国家之间、原始部族之间及早期国家与原始部族之间的互动,便成为判断其时国际体系是否出现的重要标志。
从考古学所揭示的大量材料看,自公元前5000年起,地域原始文化的交流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由此在北起辽河、南至珠江,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主的广大地区内,分别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分别以彩陶、鼎及筒形罐为代表的三个新石器文化圈。其中彩陶文化圈以仰韶文化为代表,几乎覆盖整个黄河中上游地区。鼎文化圈包括大溪文化、薛家港——北阴阳营文化、崧泽文化与大汶口文化,覆盖了长江中下游地区及黄河下游地区。筒形罐文化圈以赵宝沟文化为代表,覆盖燕山南北及辽河流域。这些大规模文化圈的出现,表明在这些区域内部,原先独立发展起来的、不同地区原始文化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学者还进一步推测,当时“人们之间的联系不仅建立在相同的经济生活上,还应当有思想的乃至政治方面的内容”;并且,不仅这些大型文化圈内部存在着密切的社会文化交流,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规模的文化交流与影响。如具有仰韶文化特色的彩陶就出现在鼎形文化圈的大汶口文化及大溪文化之中,也出现在筒形罐文化圈的红山文化之中。不过,公元前3000年以前,各大型文化圈之间的文化交流以彩陶文化圈中的仰韶文化为主导。文化互动的关系并不均衡。而从公元前3000年起,随着各“地方文明”的崛起,不同地区的文化因素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原。它们相互碰撞,相互融合,并最终在公元前2500年前后,在中原地区形成了一个新型的文化区——中原文化区。以龙山文化为代表的中原文化区,是在大量吸收周边地区新石器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诸如陶器种类、石器制作技术、建筑样式、丧葬习俗及刻划符号等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有来自不同地区原始文化的因素。正是在广泛吸收周边地区文化的基础上,中原文化区在文化水准上取得了领先于其他地区的地位,并最终形成了以中原为中心的原始文化格局。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指出,“如果把中原文化的外来因素分出层次的话,越是来自远方或者年代上有一段距离的文化因素,在中原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越是显赫”。这既充分反映出中原文化区在吸收周边地区文化方面的开放心态,当然也反映出龙山文化时期不同地区社会—文化互动的充分发展。
从考古学家所揭示的史前文化的广泛交流来看,早于公元前二千纪夏王朝的建立,中国境内自北而南的四大河流域的史前文化即已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发展态势,并由此形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的“统一”区域。这种“统一”,当然既不是文化的统一,也不是政治的统一,而是指“历史研究的可以自行说明问题的单位”已经基本形成。即四大河流域,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相互解释的“历史”的统一。这种历史的统一,并不排除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但不论是分散的地域文化,还是具有较大规模的考古学文化群,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非常清楚的作用与影响的关系。张光直先生曾将这一“北自辽河流域,南到台湾和珠江三角洲,东自海岸,西至甘肃、青海、四川的‘相互作用圈’”,称为“中国相互作用圈或中国史前相互作用圈”。这种新石器时代文化的“中国相互作用圈”,与文献记载中经常出现的“万国”或“万邦”,虽然所指并不一致,前者是指新石器文化的广泛交流与相互影响,后者则是指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早期国家与原始部族在内的各种政治实体。但二者却可以相互印证,说明早在夏王朝建立以前,中国境内的几大河流域,已经共同构成为一个“统一”的历史舞台。在这一历史舞台上,中国文明初始及早期发展阶段各政治实体,包括早期国家与原始部族,在碰撞、冲突与融合过程中结成为一个相互关联的“历史”整体。
当然,严格地说,考古学文化所显示的“中国相互作用圈”的存在,还只能说明在夏代以前,四大河流域内部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的社会—文化互动。这是形成前国际体系的基本条件,也是构成完全国际体系的基础,但是否存在完全国际体系,还要看这一区域内是否存在着“类似国家单位”(state-likeunit)之间的军事及政治互动。而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早在黄帝时期,各原始部族之间的战争就已频繁发生。《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尧舜禹时期,部族之间、早期国家之间的战争更加频繁。《荀子·议兵》记载:‘尧伐兜,舜伐有苗,禹伐共工。”据《尚书·尧典》记载,帝尧时,舜曾“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又《史记·五帝本纪》云:“舜归而言于帝,请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
可见以尧舜为代表的中原早期国家,与周边地区的早期国家或部族之间都曾发生战争。其中,黄河流域诸早期国家与长江流域早期国家或部族之间,曾长期处于战争状态。除黄帝曾与蚩尤发生战争之外,颛顼帝时,双方亦曾发生战争。据《尚书·吕刑》记载:“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这场战争的主持者,旧注或以为黄帝,或以为颛顼,或以为帝尧。但《吕刑》下紧接着说:“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证诸《国语·楚语下》观射父云:“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则应是颛顼时期又与南方三苗发生战争。帝尧时,舜再逐三苗于三危。禹时,又曾再次发动对南方三苗的征伐。《墨子·非攻下》:“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并再次将三苗往边远地区驱逐。《战国策·魏策一》:
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恃其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逐之。
这说明尧舜禹时代,以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为中心区域的军事互动是长期存在的。
军事互动之外,政治互动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尧典》记载,舜时曾巡狩四方: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如五器,卒乃复。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
如此规范的巡狩,不一定是尧舜时代实有的制度,但其中所反映的不同地区政治互动的存在,应是可靠的。另《墨子·节葬下》记载:尧曾“北教乎八狄”,舜曾“西教乎七戎”,禹曾“东教乎九夷”。这种所谓的“教”,当然不应是指文化教育,而应是指施加政治的影响。禹治洪水,更增加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交流。
尧舜禹时代不同地域及政治实体之间,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材料可以说明当时存在着经济上的互动,这有可能是因为当时经济互动并不发达所致,但更有可能是因为研究材料的局限所致。考古学文化可以明确地反映出不同地域之间文化的互动,但在说明经济上的交流与互动方面,却缺乏足资立论的证据。而传统文献的记载,主要关注的是军事及政治内容,对于经济内容往往缺少兴趣。事实上,军事、政治的互动,往往都最终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虽然这一点在远古时期不一定表现得十分突出。巴里·布赞也清楚地指出:“国际体系的经济成分能够在大规模的基础上形成,并且比军事和政治互动形成更早。”此外,从另一个层面讲,禹所组织的大规模治水活动,本身即具有重要的经济互动的意义。考古学材料证明,龙山文化时代,黄河及长江流域的农耕经济早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治水,实际上是各地维持与发展农耕经济的共同需求。禹为治洪水而组织的大规模政治互动,实际上是在经济互动的促进下才得以实现的。没有经济利益的“一体化”倾向,组织如此众多政治集团参与这种大规模的政治互动,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
比较尧舜禹—龙山文化时代的不同层次的互动,还可以发现由考古学材料所揭示的社会—文化互动,及所形成的“中国相互作用圈”,包括了北起辽河,南至珠江的全部四大河流域及相关附属区域(如福建、台湾),幅员辽阔。而文献记载的军事、政治互动,则主要集中在黄河与长江流域。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的区域规模显然要小得多。这一现象完全符合早期国际体系发展的“多重性”规律。正如巴里·布赞教授所指出的:
完全成熟的国际体系——它们具有实质性的经济和军事—政治互动——是随着城邦的兴起而出现的,并且在这些前国际体系中成长起来。这就产生出一个按部门分层的安排,置身其中的完全成熟的国际体系,通常存在于地理上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互动的体系之中。……自从文明肇始以来,人类的大部分历史都可以依照由这种分层所构建的多重国际体系来讲述。
综上,尧舜禹—龙山文化时代,也就是说大约在公元前2500年前后,中国境内各早期文明实体、原始部族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互动,其互动的内容则包括从社会文化、经济到政治、军事等各个层面。显然,这说明区域性的“完全国际体系”已然形成。
尧舜禹政治集团与“国际次体系(international subsystem)”
禅让体制为组织特征的五帝时代,与以世袭体制为组织特征的三王时代,是有着质的差异的。
首先,从“帝”位继承权利看,在禅让体制下,帝与方国之君虽然存在着不同的权力分配,但帝位并没有被垄断。帝从不同方国之君中选拔,尧、舜、禹固然可为帝,四岳亦有资格为帝。据《尧典》记载,尧最初是想将帝位禅让给四岳:“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在四岳以己德不堪为帝表示辞让的情况下,尧又下令:“明明扬侧陋。”即《史记·五帝本纪》所云“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于是舜在众人的推荐下脱颖而出,成为帝的继承人。可以看出,在帝位继承上,众方国之君是平等的政治关系。而在世袭体制下,众方国之君在王位的继承上是无平等可言的。
其次,在议事的最终决定权方面,这一组织中的“帝”与各方国之君也是基本平等的关系。《尧典》中,帝尧否定了放齐与兜所举荐的丹朱与共工,但都阐明了具体的理由,所谓“嚚讼”、“靖言庸违”等,不是断然否决。而在四岳的坚持下,虽然帝尧对鲧的才能及品行表示怀疑,但仍然使用鲧治理洪水。
再次,帝与方国之君的政治身份固然已有差异,但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后世那种严格的君臣等级关系。例如,《皋陶谟》中记载了禹与帝舜的这样一段对话:“禹曰:‘都,帝,慎乃在位。’帝曰:‘俞。’禹曰:‘安汝止。惟几惟康,其弼直,惟动丕应。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细味这段对话,训导之意甚浓,然而训导者是当时尚为“臣”的禹,被训导者却是帝舜。
除帝尧、舜、禹外,《尧典》中记载的其他重要人物,也大多可考为方国之君。如“四岳”,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四岳谓四方诸侯。”师古注云:“四岳,分主四方诸侯者。”至其注《汉书·郊祀志上》“四岳诸牧”则云:“谓四方诸侯也。”据《史记·五帝本纪》张守节《正义》:“皋陶字庭坚。英、六二国是其后也。……彭祖自尧时举用,历夏、殷,封于大彭。”今案文献记载西周以前的所谓“分封”,都非实际授予土地与人民,而是对地方政治势力的一种变相承认。因此皋陶与彭祖,自当本为一方诸侯,而非因舜禹之封才成为方国之君。羲和,据《尧典》记载,受尧命主观象制历,而实际上也难排除为一方之君的可能。据《书序》,《夏书》中本有《胤征》,为逸篇。据《书序》记载:“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史记·夏本纪》也记载:“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伪古文尚书传》更敷衍其事:“惟仲康肇位四海,胤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胤后承王命徂征。”事实虽未必如此,但羲和因失职而遭征伐,当无错谬。而如果羲和仅是受命之官员,失职之后焉用劳师动众前往征伐。唯一成立的解释只能是羲和以一方之君出任尧舜禹乃至夏王朝的官职,失职的惩罚便不能不通过战争来实现。以方国之君同时出任联盟体的职务,发展到夏商周三代,便是以一方诸侯出任王朝的职务。《左传》隐公十一年:“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又《左传》定公元年:“薛之先祖奚仲居薛,为夏之车正。”因此,舜时出任其他职位的如垂、伯夷、夔、龙、益等人,也都可能同时为某一方国之君。
《尧典》中所记载的契与稷的内容,较为复杂。作为殷人、周人的祖先,较早文献记载如《诗》中有关契与稷的传说,都带有比较突出的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痕迹,若说在父系氏族公社初期殷人与周人就已进入文明时代,显然是有问题的。这里不排除关于契、稷的内容是《尧典》在流传过程中由后人妄添所致的可能。因为若此时殷人与周人仍处于父系氏族社会初期,其社会发展的程度与考古所揭示的龙山文化相比,显然是十分落后的。而如此落后的部族在尧舜禹集团的政治组织中是绝不可能发挥如《尧典》所记载的如此重要的职能与作用的。当然,这里也不排除《诗》因为反映了先民将祖先“神话化”的倾向而导致事实失真的可能。
对于“禅让”体制下尧舜禹跨方国集团所具有的联盟性质,早有学者指出。例如,谢维扬先生在其《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称尧舜禹集团为“部落联合体”,即酋邦。金景芳、吕文郁先生则从尧舜禹“禅让”体制中所表现出的非血缘性特征出发,论证它是一种部族联合体。王和先生则仍认为“禅让”体制是酋邦式部落联合体内部最高领导权的交接的“比较成熟的机制,它保证了这种权力交接不必动辄采取激烈的外部冲突的形式,而能以相对和平的方式进行”。以上观点都是将尧舜禹集团的联盟性质置于前文明时代来考虑。而前揭张忠培先生认为尧舜禹集团是“势力相当的诸政权组成的联盟体”,钱耀鹏先生认为禅让制是“协调各集团的关系、维系联盟体的存续而采取的一种领袖和新政权的诞生的更替方式”等等,则是将这一集团放在文明社会阶段强调其“联盟”的性质。
然而,如前所述,尧舜禹集团所处时代社会形态的主要特征,是文明初曙,是文明与野蛮并存共生。这一历史时期,一些较先进的“方国”,可能已经跨入文明时代,建立起早期国家。而与此同时,也仍会有大量所谓的“方国”或“诸侯”,实际上仍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的社会发展阶段,并没有建立起具有国家性质的社会组织。因此,具体到尧舜禹集团而言,无论是强调这一跨方国集团作为部落联合体、酋邦或部族联合体等种种前文明形态社会组织的性质,还是强调它作为早期国家联盟所具有的文明形态社会组织的性质,都难免以偏概全之嫌。
事实上,对于尧舜禹跨方国联盟组织的性质,国际关系学理论仍可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模式,同时还可避开必须对其所属社会形态做出判断这一学术难题。国际关系学研究中,通常使用五个分析层次。它们分别是: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国际次体系(international subsystem)、单位(unit)、次单位(subunic)与个体(individual)。其中,国际体系是指“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诸多单位的最大聚合体,这些单位之上不再有其他的体系层次”。显然,尧舜禹时代,以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为中心,包括辽河及珠江在内的四大河流域,具有这种最大聚合体的特征,可称得上是区域性国际体系。而国际次体系是指“一个国际体系内的单位群,由于它们的特殊本质或者它们彼此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强度,使其有别于整个体系”。很明显,尧舜禹跨方国集团,正具备这种国际次体系的主要特征。由于主权国家观念的淡出及对前现代国际体系构成单位“多样化”现象的充分认可,以巴里·布赞为代表的“英国学派”的国际关系学理论,在探讨早期国家、原始部族甚至部落之间组成的各种联合体时,要表现出较之于现有的以文明形态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以更大的弹性。使用“国际次体系”来指称尧舜禹集团,就既可以避开由于其内部的构成单位社会性质不一所造成的对整个集团的社会性质难以判断的难题,同时又可以清楚地说明它作为联盟体的组织性质及在当时区域性国际体系中的位置。
(《史学集刊》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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