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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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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区域县的职官设置,在唐代是“一令三佐制”:一令是县令;三佐是县丞、县尉和典史。后来,这种设置有所变化:名称的变化,人数的变化;而县令的佐官县丞或县尉却是常设的。
县令,县的行政长官均称为令,是郡守的下属。宋县令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县丞,古代县职官名。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或县长)。县尉,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
现在,人们将县令及其佐官打个比方——县令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兼县长,是主管一县事务的一把手。县丞相当于现在的副书记兼副县长,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二把手。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主管一县捕盗、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务的官员,品级一般略小于县丞。也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第三把手。
知县的别称是:令尹,大尹,大令,明府,或大邑侯。
县丞的别称是:少尹,贰尹,大赞侯。
县尉的别称是:少尹,贰尹.
典史的别称是:邑尉,少尹,大少府,大赞政。
主簿的别称是:三尹。
而辅佐县令的佐官县丞、县尉、典史等地方职官的别称也常常是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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