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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阳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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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8-13 19: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姚家修谱找姚网
公元1296年,燧公将枢公墓从北京东南别墅改葬到辉县已七百多年了。
, C' s) }' ]: O" ?* ?枢公墓是当地人民和政府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
' b& h( W, A- R$ B. h2 X/ G; p另外,枢公墓作为历史建筑,: v9 w% I. }8 z
保护枢公墓也是当地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 Q( V+ ~, T  r" W. R+ a. ?
) p* \1 V, d$ h% Y9 P摘录有关条文请当地宗亲转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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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X- C& P5 {& [& z; ^' ~: p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n! w7 v( k  w) {# ?$ F
9 N1 \+ J# u  ~. ~* d5 y, q& D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y7 J; {2 ?8 m2 U+ r4 f' H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 i; j" ^2 b  j% s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2 h5 V. L, C' v,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 H1 U- o$ ]" ~) V2 J"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3 r0 Q3 [* H(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r  c: i* R; Z4 [( a9 g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n* E$ q9 E& B+ @

- Z  ^7 N" |& R# _"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 P6 d1 I0 _, 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 c/ R3 p: Z- x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y9 L6 J8 e$ m( m- t; x* 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K8 L9 Q% J3 R3 S1 c; u( f. E
1 C' a4 F; U3 K# d# x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W# {( w+ c* x" @" N9 Y

1 Q# ]0 H, @$ O; Z. l+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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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 e  w: g$ l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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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c3 P7 h3 L9 d! x. b) R8 y; t7 O, N+ D7 {* P/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5 E, C4 i% d3 L  K2 u0 H/ h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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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8-13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枢公墓已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
% U0 W8 p' l3 T2 y1 N: _+ i如已收归国有,那责任主体就是当地政府及其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F- J. ~4 U& }1 ^' [" I- r而不应推给一个镇政府!, r8 C9 {- ?# m2 E7 ^

6 s- n. w/ i9 }* L; Q"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 o4 r! X1 t/ V  Y(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8 o4 i' U1 M; a; a! G- ^$ }
2 E# I+ F# e* F8 p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 P8 u% X/ ^4 W; @
  Z/ f# r, ~0 X# ?, t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S9 J7 l+ z3 J( E" v% ~. W* ]7 B7 H3 b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 g8 T$ `6 O+ j" J" t& `1 n& `" a' U9 a4 b# W6 b- V' P( g& x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 r5 f; p) @) p% f' ?% r, @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 Q3 p+ K; [/ `/ M+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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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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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8 B. c  K1 C3 w% o
# o) S* r- f$ i9 F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 L0 w4 k& ^4 E) ~6 G4 W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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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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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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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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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L" F! R! g/ E7 }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 E8 {" r' ^, k. B1 z
. W( q9 d. h8 S: r3 h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r2 s/ A  X% J9 M" G& p6 ?6 C
; I, t! o: ]' g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p& U: t5 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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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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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K4 P6 F" U3 N/ l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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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L" h, v7 K1 B9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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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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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6 n4 {! V: J3 g7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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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a9 |# f' e: g% L( M+ d) ]'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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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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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8-16 19: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 r# S+ B# `% F3 m学谋老关于保护枢公墓的思路周到稳妥可行!$ J, J2 K1 g9 ~9 f&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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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公墓依法收归国有,宗亲所有修复完善枢公墓的活动最终要通过政府实施。0 \' G$ K+ Q9 a" Q9 J8 J% Y( H
$ I( M9 E. S) O3 e1 ^
至于政府疏于管理问题,在指明其法律义务的同时,以柔和点拨为宜,避免矛盾激化以至对立僵化。
! ~: O: g4 }) N2 ?  a9 g8 u . G$ @# C; W& Y; W' M# _
当地政府主流与姚氏宗族关于保护枢公墓的愿望,应当存在共同基础和双赢局面,以良性互动推进为则。7 L0 |' Q  ^$ I# v' O$ o; W
" s) N8 G4 U, I9 D  i, ~
据姚勇宗亲透露,当地政府已在布局和筹备建设历史名城,现在当务之急是通过各种融洽有效途径将枢公墓、枢公祠、三贤堂、百泉书院等与枢公有关的北方理学历史名胜古迹纳入政府计划,推动政府抓紧时间优先重点实施。) N/ K1 f% I+ T1 ]- \
0 a, t5 h* b8 ?! G7 b
学谋老关于学术研讨之事即时实行,建议增加燧公作为学术研讨内容,在学术界后者有更多的研究学者(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者),影响及响应的范围会更加广泛;时机建议在今年国庆前后,恰逢燧公逝世七百周年,一次学术活动可达成多个目的;学术研讨地点以新乡市或辉县市为宜,也可选郑州,会后安排参观辉县理学遗迹;主办单位以政府出名、社团承办为上;邀请的对象不限于姚姓人员,只要对枢燧二公政治文学思想有研究的学者都可发函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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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4: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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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R5 R& ?, O3 S8 m& {! y0 a. ]5 G百泉书院辉县之胜在百泉,百泉之胜在书院。”百泉书院创建于五代末年,原名太极书院,明代改为百泉书院。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9月),皇帝游览百泉,百泉曾为乾隆行宫(亦称翠华行宫),其后恢复教育功能。民国时期仍办学不止,有着极高的景观价值和建筑艺术价值。 清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辉县志》载:“百泉书院旧在县西五里苏门山麓,百泉之左,即太极书院。始于宋代,借山水之灵秀,为求道兴学之佳地。历代名士景从学聚,苏门百泉名著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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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泉书院宋元时称为太极书院,位于百泉湖东岸。创建时间为宋,到了元时,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关键人物是姚枢,姚枢曾任燕京(北京)行台郎中,1141年辞官来辉隐居,耕荒种田,耕读自乐,自刊《小学》《论孟》等书,散之四方,以惠学者。慕姚枢之名,1250年,著名学者许衡、窦默也从河内(河南沁阳)、肥乡(河北大名)来到百泉。他们在太极书院内,经传、子史、礼乐、名物、星历、兵刑、食货、水利无所不授。不论学生出身贵贱、智商高低,他们都能因人施教,使求学者皆有所得。百泉弹丸之地,遂成理学渊薮。一时担簦负芨者,络绎于道,使得太极书院与朱熹创办的鹿洞书院,陆就渊创办的鹅湖书院并驾齐驱。因当时的许多名臣和学者都曾受学于此,故后人在评说理学的发展时有“宋兴伊洛,元大苏门”(意即理学兴起于宋代的洛阳,发扬光大在元朝的辉县苏门山)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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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8 14: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百泉书院姚枢等人离开百泉后,太级书院渐渐萧落。到了明代成化面间,沉寂了220余年的太级书院又得以复兴。河南提学佥事(省级主管教育的官员)吴伯通、知府张谦在太级书院旧址上,又建起了百泉书院。5 X) x& b" J5 ^
据当时的参政大学士刘建《百泉书院记》载:“(百泉书院)于成化庚子(1480年)4月始建,至壬寅(1482年)3月竣工,历时两年。凡为屋三重(即三进院),为楹六十有二,匾其前曰‘先贤祠’,内祀周敦颐、邵雍、司马光、程颢、程颐、张载、朱熹、张栻、吕东莱、许衡10人,另以姚枢、窦默二人配享;中曰‘讲道堂’,左右为斋凡八(即八排房);后曰‘主敬堂’,左右为斋凡四(即四排房),合匾之曰‘百泉书院’”。由此可见,百泉书院的规模在当时已经非常宏大了。
+ ^* S" [6 t; s明崇祯15年(1642年),开封遭李自成军队围攻,决水淹城,省贡院遂移至百泉院。自清顺治2年(1645年)至清顺治14年(1657年),共历6科,后改为科举考试的地方。
6 C. ^, E$ f- ]3 T- _, E' i清顺治、康熙二朝,是百泉书院的又一个鼎盛时期。顺治7年(1650年),一代大儒孙奇逢自河北来辉,在百泉书院主讲“夏峰之学”,四方学者,纷至沓来,使得百泉书院与襄城老来章主持的嵩阳书院、柘城窦克勤主持的朱阳书院三足鼎立,驰名中州。李来章是孙奇逢的弟子,窦克勤又拜孙奇逢的弟子耿介为师传习百泉之学,所以嵩阳书院、朱阳书院及李来章后创的南阳书院、紫云书院及广东连山书院等,都已是百泉之学的一传、再传之学。百泉书院不仅在中州独占鳌头,还同浙江的姚江书院、陕西的磋中书院一起,站在全国诸多书院的前列。
# M) H0 i8 H: s* ]2 a+ k2 h清乾隆7年,百泉书院又行重修,规模 较前更为恢弘。乾隆15年(1750年),乾隆皇帝巡游百泉,将百泉书院改为行宫。' }/ P5 ?7 n' j4 i& f+ P2 ]
历史上的百泉书院很有特色,首先是院址的选择上与一般的书院不同,官学大多设在京都或城市,而百泉书院却选择了风景秀丽的百泉湖畔,这绝不是偶然的。书院的前身是“太极书院”,讲学的内容主要是《易经》,易学是极重视天人关系的,因此,“太极书院”在院址的选择上强调天人合一,把自然环境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注重大自然对学生的影响和熏陶。再者百泉书院藏书丰富,在当时是名副其实的文化中心。宋代时印刷术进步很快,刊刻图书质量高、数量多,无形中促进了书院藏书事业的发展。百泉书院作为历代的知名学府,很多学生都有自己的著作。为了鼓励学生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提高教学水平,书院建有刻印机构,因此书院里藏书刻书盛行,保存了许多珍贵的文献典籍,这种风气一直保持到清末。直到今天,辉县市的博物馆里还保存着百泉书院的藏书1万多册,以及清代学者孙奇逢的刻印书版数千块。  
  u) B6 }/ x5 n7 ?: y+ b另外,百泉书院还有一个特点:在这里读书的学生可以自由流动,不受地域、学派的限制。书院采取“门户开放”的教学原则,来者不拒,走者不留。当时各书院的主讲邵雍、程颢程颐兄弟、司马光、张载等人的政治主张不同,学术见解不同,学派不同,因此他们规定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书院而不必放弃自己信仰的学派。这种开放型的教学方式十分有利于学术交流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9 T! E# q. N' {& d  j百泉书院作为中国传统教育的重要形式,其办学模式仍为很多教育工作者所推崇,它是名流学者讲经论道之所在,文人学士向往之地方。在中国古代的文化传播中,没有任何另一种形式能如书院这样呈现得这般自由。百泉书院的最大特色在于,它是由民间办学者传办,没有政府认可与资助,这为今天的民办学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还有,百泉书院这种办学模式是弘扬文明,传播思想,传承文化的载体,它和河南文化有着难解难分的姻缘关系,纵观百泉书院在历史上的三起三落,可以窥见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趋势,它在中原历史文化的传承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百泉书院从五代末年创立到清代,历时近千年,从宋代开始,又数度成为中原地区理学研究的核心,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所承载的精神气质和文化使命像苏门山一样万古长青,像百泉湖一样永不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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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4: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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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枢是“用夏变夷”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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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名儒姚枢说:“太祖(成吉思汗)开创,跨越前古,施治未遑。自后数朝,官盛刑滥,民困财殚。”(1)蒙古统治者以武力横扫中原,黎民百姓惨遭涂炭。在相对落后的游牧文化冲击下,儒生的命运极为悲惨。蒙古人历来重视工匠、医、卜等技术人才,而认为儒生百无一用,故其遭俘后除了被杀就是做苦工,若沦为蒙古人的家奴。连长期追随成吉思汗、后又辅佐窝阔台,官至中书令的耶律楚材(1190—1244年,字晋卿,契丹人)都因博极群书而遭攻人蔑视,一般儒生的命运更可想而知,难怪时人有“十儒九丐”之说。
8 f) K+ L& w& k7 {& }4 j4 T儒生出路何在?面临着生与死的抉择,有人试图在观念上,通过某种政治价值的提倡来调和汉、蒙文化,借此促进蒙古统治者对儒学和儒生政治地位的承认。于是,有“用夏变夷”思潮的兴起,郝经就是这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和有力推动者。" M# R4 a6 S; L+ g( K
郝经(1223—1275年),字伯常,泽州陵川(今属山西)人,家世业儒。金朝灭亡之际,天下动荡混乱,郝氏一家迁到顺天。因家贫,郝经“昼则负薪米为养,暮则读书”,渐至小有名气,为顺天守帅张柔、贾辅得知,“延为上宾”;张、贾二家皆藏书万卷,郝经得以“博览无不通”。(2)贾辅藏书之所名“万卷楼”,郝经曾作《万卷楼记》,记述其读书之事,文中有“尽以楼之书见付,使肆其观览”(3)等语,可见其读书治学之勤苦。忽必烈开邸金莲川后,闻郝经之名,遂召来“咨以经国安民之道”,甚至为器重,忽必烈即位后,当年即任命郝经为翰林侍读学士,佩金虎符,出使南宋,以定和议,不断被南宋权相贾似道软禁在真州长达十六年之久。在真州期间,郝经因“积年不遣,旷寂无罪”(4),又“思托言垂后”(5),遂致力于经史,著述数百卷,计有《续后汉书》、《易春秋外传》、《太极演》、《原古录》、《通鉴书法》、《玉衡真观》及文集等。$ r2 u2 e# Y% T% f) ^
在政治思想上,郝经提出了一条极为重要的价值准则,曰:“能行中国之道,则中国之主也。”(6)他认为,“道”是天地万物之源,也是治国平天下的主要原则和依据。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道”蕴于天地万物及人心之中,又统一于天地万物:“道统天形器,形器所以载夫道。即是物而是道存,即是事而道在……道不离乎物,不外乎天地,而总萃于人焉。”“天地万物者,道之形器也。”(7)“道”既散而涵融于天地万物之中,又统乎万物,故谓之“皇极”:“奉天极而不违,因地极而不逆,五行五事俾叙,八政五纪俾之修。……洋洋乎发育万物,主而制之者,皇极也。”“由形器以复道,则皇极为至焉。”(8)就“道”与天地万物的关系而言,“道”的地位无疑是至尊的。其二,“道”具有永恒性:“吾民不变则道亦不变,道既不变则天下亦不变。”(9)“天之于人,有所穷而后有所不穷。穷者,其时也;不穷者,其道也。”(10)自古以至今,所变者只是王朝更替,时光流转,而“道”的原则则与天下一样一以贯之。其三,“道”的基本特质在于“平常之用”:“天下无无用之道,亦无非常之用。盖道以用而见,用以常而久,所以穷天地、亘万世。”“一物一道也,故道外无物;一道一用也,则用外无道。一日之常也,亦千万世之常也,千万世之常亦一日之常也,故常外无用。”其所谓“平常之用”,指的就是君臣纲纪:“观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立身行己之方、处物治人之道,亦各有其常也,则知人之用与人之道矣。”(11)
  T) \2 S; l2 }  P4 Q从对“道”的认识出发,郝经提出权力的归属取决于“道”的归属。凡能践行“道”的原则,遵行儒家的纪纲礼义,就具有统治天下的合法依据,所谓“天无必与,唯善是与”;“天之所与,不在于地而在于人,不在于人而在于道”。在他看来,做中国之主的种族所属并非重要因素,关键要看其能否奉行“道”。他说:“中国而既亡矣,岂必中国之人而后善治哉?圣人有云:夷而进于中国则中国之。苟有善者,与之可也,从之可也,何有于中国于夷?”(12)民众对于政权合法性的认可与否亦不是以种族为准的,而是以儒家推崇的“道”为依据,所谓“民无必从,唯德是从”。从历史上看,也不乏“用夏变夷”的夷狄之君。他们虽身为夷狄,却努力践行纪纲礼义,故而实为与尧、舜、文、武齐名的圣君明主。如“昔元魏始有代地,便参用汉法。至孝文迁都洛阳,一以汉法为政,典章文物,焕然与前代比隆,天下至今称为贤君。”(13)因此,郝经赞同宋儒真德秀所说:“金国有天下,典章法度、文物声名在元魏右”,认为这是“不刊之论”,而其依据就是“盖金有天下,席辽、宋之盛,用夏变夷,拥八州而征南海,威既外据,政亦内修”。故“天下亦至今称为贤君”(14)。郝经认为,忽必烈就是这样一位有道贤君,他“开邸以待天下士,征车络绎,贲光邱园,访以治道,期于扬武”;“应期开运,资赋英明,喜衣冠、崇礼乐、乐贤下士,甚得中土之心,久为诸王推戴,稽诸气数,观其德度,汉高帝、唐太宗、魏孝文之流也。”(15)由这样一位“夷狄之君”来统治中国,显然是符合“用夏变夷”之道的,必然会得到上天的认可与民众的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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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7 E2 K2 N* }/ ]摘自——陈寒鸣 《辽、金、西夏、元朝的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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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5: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姚枢是“用夏变夷”的践行者
. G, y& d/ l. W- V" s郝经的“用夏变夷”思想是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辨的发展和应用。春秋时期,孔子率先提出了区分华夏诸族与周边少数民族的标准问题,谓:“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无)也。”(16)其后,孟子对这一区别的主、属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吾闻用夏变夷者,未了变于夷者也。”(17)孟、孟此论在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形成了“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认知,成为后世奉儒学为圭臬的统治者们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政治原则。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辨”有两大要点:其一,判明华、夷的标准是儒家的礼义文明,而非其他;其二,华内夷外之别肯定了儒家礼义文明的主导地位,突出了儒家文化在民族交融过程中的整合力。郝经在儒家传统“华夷之辨”的基础上提出“能行中国之道则中国之主也”的原则,将判明华与夷的文明标准直接用于政治实践,并以之作为建立政权、统治天下的合法依据。根据他的认识,不论何种何族,只要能接受儒家礼义文明的洗礼,奉行汉法,就有资格成为华夷大地上的统治者。换言之,他承认“夷狄之君”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当然,这种合法性只有在遵行“道”(即儒家礼义文明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这就在理论上和心理上为汉、蒙文化的沟通,为蒙、汉统治者的合作以及为提高儒学和儒生的社会地位开辟了道路。
. a9 n& j8 d* `6 c1 D' w“用夏变夷”思想的认识依据是儒家传统的权变观。“权变”的基本精神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时、世、事而应变,所谓“与时迁徙,与世偃仰,千举万变,其道一也。”(18)郝经对“权变”的这一基本精神有深刻领会,故其认为明智的统治者应当“以时俱进,握乾知几”(19)。至于当世儒生,面对现实社会生活中遭遇到的凶悍、落后而又势不可挡的蒙古统治者,也只能“知进退丰亡之理”,将权宜之计化作延存圣道和客观存在身立命之方。此正如其对北传理学的赵复所说:
8 l( F. a2 x+ e, a- z1 O先生尝蹈夫常矣,而未蹈夫变也;尝行夫一国矣,而未行乎天下也。……昔之所学者,富一身而已;今也传正脉于异俗、衍正学于异域,指吾民心术之迁、开吾心耳目之蔽。……俾《六经》之义,圣人之道焕如日星……大放于北方,如是,则先生之道非穷也,达也!(20)郝经根据其“用夏变夷”之旨,要儒生与异族统治者积极合作,认为“士于此时而不自用,则呈民将膏铁钺、粪土野,其无孑遗矣”。他将自己奉忽必烈之命出使南宋的目的解释为:“将以慧积年之凶畔,顿百万之锋锐,存亿兆之性命,合三光五岳之气,一四分五裂之心,推九州四海之仁,……以正人极,以正天休。”(21)郝经“用夏变夷”的思想为沟通汉、蒙文化提供了价值中介,其政治实践为汉族免于杀伐之灾,并使儒家礼义文明能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继续传延指明了出路,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那些以炎黄子孙、圣人之徒自居而又不得不屈从于异族统治者的汉族统治阶级、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心理平衡。
( V4 m* Q3 `0 H$ u& Q+ C“用夏变夷”思潮的兴起为理学在元代继续发展提供了认识前提。理学本是民间儒学思潮,南宋末年形成了与政权相结合的发展大势。在民族矛盾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宋代理学家,多严守“华、夷之辨”。而“用夏变夷”论的提出,遂舒缓了儒者紧张心理,使理学与政权相结合的趋势在元代继续发展,终于完成了理学官学化的过程。
5 v0 ~* g$ I$ g( s$ h, j( C宋、金之际,南北隔绝,声教不通,虽江北有处士隐逸讲学,传扬伊洛,却影响有限。江南儒生则醉心于朱、陆之辨,北方学子则固守章句,只知科举文章记问之学,大多数人对理学奥旨茫然不晓,如后来成为一代理学大师的许衡,幼时入学不过授章句而已。
, @+ _- v2 ?+ A% T' j1235年,蒙古军大举伐宋,忽必烈命杨惟中、姚枢搜求儒、道、释、医、卜者,于湖北德安桴获名儒赵复,护送北归。朱熹理学自此方得北传。: M! G9 M. K; H! R* F3 O; v2 E
赵复,字仁甫,湖北德安人,生卒年不详,著作多佚。学者称江汉先生,为南宋“乡贡进士”。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年),元兵陷德安,赵复被俘,得杨惟中、姚枢悉力救护,送往燕京,后即终老于河北真定(今保定)。郝经称其“及朱子之门而得其传,遂然传道于北方之人”(22),其学当属朱子一脉。赵复到燕京后,杨惟中、姚枢特建太极书院,请他讲授理学,“学子从者百余人”(23),北方著名学者如郝经、姚枢、窦默、刘因、赵彧、梁枢、许衡等皆从其学。赵复看到南北学术差异较大,而理学“自周、程而后,其书广博,学者未能贯通”,遂专撰《传道图》、《伊洛发挥》、《师友图》、《希贤录》等书,对程朱理学的师 关系、学说源流和基本理论进行全面介绍。经过赵复的努力,理学在北方传布颇广,“至于秦雍,复入于伊洛,泛入三晋齐鲁,遂至燕云辽海之间”。赵复“毅然以师道自处,学者云众景附”,深为世人及后学称颂,郝经即赞曰:“道之复北,虽存乎运数,其倡明指示,心传口授,则自先生始。呜呼,先生之有功于吾道,德于北方学者,抑何厚耶!”(24)因此,《元史》、《宋元学案》以及元人诸家文集以至清人皮锡瑞《经学历史》俱称赵复首传理学于北方,是符合史实的。

8 u' k9 C' S9 s' p北传后的理学,在理论形态上有着独特风格,而形成这种风格的重要文化背景是北地儒生们倡兴的“有用之学”,其主要代表人物为郝经、郑玉、刘鄂等。他们在剧烈的社会变动和政治震荡中,对空谈之弊深有感触,主张“学而有用”。他们着重提出三点认识:首先强调“道”的价值在于“有用”。郝经谓:
8 S& a  j! w% H+ F夫道贵乎用,非用无以见道也。天地之覆载,日月之照临,皆有用也;《六经》之垂训,圣人之立教,亦皆有用也。故曰:显诸仁、藏诸用,盛德大业至矣。(25); ?9 ^6 Q4 l4 F# O3 }) t
其次,明确提出士人为学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郝经说:“士结发立志,诵书学道,卒至乎无用,可乎哉?”“迩焉而一身,子焉而一家,大焉而一国,又大焉而天下,必有所用也。”(26)郑玉曰:“幼而不学,则无以穷天下之理而致其知;及其壮也,不究之用,则亦何以为学哉?”(27)刘鄂亦云:“夫士学以待用,因待用而学。而学又皆无用,可谓知务乎?”(28)最后,认为所谓“有用”,就在于济世救民,建功立业。郝经说:“始取《六经》而读之,虽亦无自而入,而知圣之学、道之用,二帝三王,致治之具在而不亡也。真有用之学也。”士人所学能用以致君、裕民、行己、化今、传后,拯天下之乱,治生民之弊,“乃辨天下之大事,立天下之大节,济天下之大难”,是之谓有用。反之,“吾诵书学道之士,试之一职,则颠蹶而不支;委之一事,则衄挠而不立。汲汲遑遑,终其身不能免于冻馁,而趋利附势、殒义丧节,何也?事无用之学也。”(29)他本人就曾立志济世行道,以“不学无用学,不读非圣书,不务边幅事,不作章句儒”自励。郝经等元儒关注政事,积极入仕,反对突变藻丽,坐而论道,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精神,“安忍视天民之弊而莫之救也?”(30)
" n8 B  \, `1 D' p  v* M4 `这种倡兴“学而有用”的风气影响了有元一代,尤其对那些具有忧患意识的儒生影响更大。江南理学北传之后,必然要受到这种学术风气的一定制约,在风格上弱于义理辨析而强于经世致用、注重道德修心的实践性。这有利于理学的传播和被人们普遍接受。并且,受这种学术风气影响,南方理学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朱学之传人宋濂、王祎等无不强调学以致用、有用为儒等。

, w! q+ N0 M$ X9 @  (摘自《辽、金、西夏、元朝的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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