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族成分确定: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 1990年 5月 10日下发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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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6 m( O" f9 y5 ~, T1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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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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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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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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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X) T4 E3 m7 T0 ~& c. K
6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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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姓少数民族的形成:姚姓乃黄帝后裔,本为汉族,由于历史变迁等原因姚姓迁入某少数民族集聚地居住,入乡随俗,或与该民族通婚等,经过漫长岁月逐渐与该民族同化,再加上我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我国对少数民族有优待政策(如生育、升学等均有照顾),一些姚姓可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登记为某少数民族,由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或地域性,有同胞兄弟姐妹分属不同民族的情况!这在大汉族地区的宗亲看来可能是件很奇怪的事!所以说姚姓不一定都是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