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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2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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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南京的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主席马吉牧师,用一架16毫米的摄影机,冒着生命危险,极其隐秘地将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拍摄下来。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副总干事费奇把马吉牧师的胶片从南京秘密带到上海,并在那里制作了4部拷贝,一部送给德国外交官罗森,一部送给英国传教士,一部带回美国,一部留在中国。它向世界揭露了日军暴行。这部影片1991年在美国被重新发现,成为留存至今的当年现场拍摄的南京大屠杀的动态画面。, R2 u1 N) l$ J e) _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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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难民中有一些九死一生逃出血城的大屠杀幸存者,以自己的血泪,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亲眼目睹的日军暴行,用日记、纪实等形式,向国内外控诉了日军的暴行,如郭歧的《陷都血泪录》、蒋公榖的《陷京三月记》、李克痕的《沦京五月记》、范式之的《敌蹂躏下的南京》等等,在中外各地出版、发表、流传。$ ?9 V4 f- Q" v" e. W, Q
! V# @0 O K, B. \3 `6 H. L 在这同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史迈士及其助手根据调查资料编写成《南京战祸写真》;燕京大学教授徐淑希根据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资料,编纂成《南京安全区档案》一书。1938年1月初先后回到南京的一些西方国家外交使节也向各国政府报告了南京的情况。这些著作,这些报道、书信、报告,以铁的事实揭露了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真相,引起了正义舆论对日军侵华暴行的强烈谴责,也揭穿了日本新闻报道的谎言,宣告了日本军国主义当局千方百计封锁、掩盖和粉饰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失败。; E$ Z$ ]: ]* P6 Z3 T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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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围绕南京大屠杀的争辩) g+ X( w1 n' i! e$ v# L( K- ^
- X( a; [2 u# U+ N 1945年8月15日,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打击下,日本被迫宣布无条件投降。# s9 I. e% t5 X9 c+ B( F
, W: G' i& i3 y 在欢庆胜利的日子里,中国人民没有忘记日本侵华战争多年来给中国带来的巨大苦难,更没有忘记南京大屠杀!对日本战争罪犯的种种罪行,其中包括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必须进行清算!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无数的遇难者同胞,才能给过去的历史作一正确的总结。) q: a, G2 n! L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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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2月6日,中、美、英、苏四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布特别通告,命令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便“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及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被起诉者”。同时,盟军最高统帅批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与检察官由中、美、英、苏、澳、印、荷、菲等盟国所派遣人员组成。3 |% i: I" b5 U+ @% h' g0 f: Y
$ y$ g! v; B; D7 k* e( z/ M 1946年2月7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与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受中国政府委派,来到东京,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起诉与审判。他们立即向国际检察局递交了中国政府认定的11人战犯名单,其中就有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谷寿夫等人。1946年3月20日,中国法官梅汝璈受中国政府委派,从上海飞抵东京,就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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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历时多年,罪行累累,战犯人数众多。盟国议定,将所有日本战犯按罪行轻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战犯是指从整体和全局策划、发动和执行侵略的罪犯;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现地责任者,即犯违反人道罪;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即犯直接责任罪。盟国议定,将甲级战犯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将乙、丙级战犯交由罪行发生所在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2 V% J: e' ^: X7 e/ K6 S* [1 y7 s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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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各国检察官与助手们的通力合作,起诉书的撰写工作终于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诉书最终确定了共28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告,其中有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参与指挥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武藤章,参与进攻南京与南京大屠杀的日“华中方面军”第十军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第十三联队联队长桥本欣五郎等。$ J8 }+ t d- i- P" @+ R
; Y- G d* I" L. G9 m 1946年4月29日, 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起诉书,对东条英机、松井石根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公诉,诉讼理由包括三类55项: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罪状第1-36项;第二类“杀人罪”,罪状第37-52项;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罪状第53-55项。1946年5月3日上午8时42分,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共28人正式开庭审理。5月3日、4日,由检察方面朗读起诉书;从6月3日开始,到1947年1月24日,由检察方面提出证据和陈述。日本战犯的丧钟开始敲响!& Y) ~0 `6 ?: a. ~. A, T% C
1 \; _: r. R4 ^7 o$ ~0 W! |2 U 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采用英美法系,允许控、辩双方当庭辩驳,对证据的要求特别严格。日方组成了112人之众的“律师辩护团”为日本战犯进行辩护。' ]; p7 M8 E8 c, g; V$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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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是日本侵华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重大、最血腥野蛮的战争暴行,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其审判格外重视。为查清南京大屠杀事实真相,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单元进行法庭调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季南为了获得足够的有力证据,在审讯前期,于1946年5月30日下令,派遣美国检察官大卫·纳尔逊·萨顿(David Nelson Sutton)、中国检察官助理裘劭恒等人,专程前往南京,为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实地取证。1946年6月4日,萨顿一行到达南京。他们得到了中国政府与南京民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萨顿一行在南京会见了中国政府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等有关官员,找到了多名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及中外目击者。萨顿一行在南京获得了大量的人证与物证。1946年6月8日,他们带着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代表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以及南京大屠杀的目击者代表、金陵大学历史系美籍教授贝德士(Miner Searle Bates)、南京基督教青年会秘书长乔治·费奇(George Ashmore Fitch)、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会长许传音等人,于6月12日飞回东京。不久,南京鼓楼医院的美籍医生威尔逊、南京德胜教堂美籍牧师马吉也作为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应召前往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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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7月下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大屠杀案,由检察方面提出与宣读了多项书面证据。南京的受害居民、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与战时驻南京的西方侨民的代表以证人的身份到法庭上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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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g7 ]' a: Z7 y/ ?8 v# C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调查与审讯期间,还依法对日方证人多田俊、桥本欣五郎、伊藤信文等进行了调查与质证,听取了被告松井石根、武藤章的证词与回答质证,以及被告证人中村三夫、饭沼守、冈田尚、日高信六郎等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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