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5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姚姓少数民族的形成:姚姓乃黄帝后裔,本为汉族,由于历史变迁等原因姚姓迁入某少数民族集聚地居住,入乡随俗,或与该民族通婚等,经过漫长岁月逐渐与该民族同化,再加上我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我国对少数民族有优待政策(如生育、升学等均有照顾),一些姚姓可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登记为某少数民族,由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或地域性,有同胞兄弟姐妹分属不同民族的情况!这在大汉族地区的宗亲看来可能是件很奇怪的事!所以说姓姓不一定都是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