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氏宗亲网
标题: 从军事民主制到方国酋邦制 [打印本页]
作者: 闽南姚斌 时间: 2014-3-30 00:42
标题: 从军事民主制到方国酋邦制
从军事民主制到方国酋邦制
逸群
一、军事民主制与尧舜禹时代
欧洲人的成文历史,开篇于父系氏族社会解体时期,其主要史料则是荷马史诗《伊里亚特》和《奥德赛》中描写的古希腊社会的故事,以及罗慕洛兄弟筑城以来的古罗马社会的故事。至于那以前的母系制父系制社会的情景,欧洲人一向是不甚了了的。1887年,北美洲人类学家L·H·摩尔根根据自己生活在土著人当中的体验心得,写成一部叫《古代社会》的书,这部书真实地反映了北美洲易洛魁部落母系和父系氏族社会的生活情景,此外又介绍了北美、中美其他氏族部落的情景,同时又讨论了马来亚、澳大利亚、太平洋诸岛的氏族制度以及古希腊罗马的氏族制度等。摩尔根也因此成了研究氏族社会制度的第一学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从摩氏的书中,才详细了解了氏族社会的。马克思在晚年仔细阅读了《古代社会》一书并且做了大量的摘记,恩格斯不久又据此写成了《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的名著。但是从总体上看,马、恩二人的论述并未超出摩氏的体系和范围。
原始氏族公有制社会向奴隶主私有制社会的过渡,在欧洲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阶段:古希腊的过渡阶段,从提秀斯开始到克利斯提尼结束,至少有三百多年;古罗马的过渡阶段,从罗慕洛开始到骄傲的小塔克文结束,也有二百五十多年。
氏族社会是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民主气氛十分浓厚,这种民主制的传统,一直保持到其末期的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中,社会存在着三个既相协调又相制约的权力机构。它们是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军事长官。
氏族社会中的每个氏族,都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头领,头领称做酋长。初期的酋长只有一人,后来发展到两人,其中一人为全权酋长,从德高望重的年长者中选出;另一人为辅佐酋长,也称职能酋长,从智者当中选出,智者包括巫人、雄辩家以及善战的勇士等。然后氏族的全权酋长集合起来,再进行选举,于是产生了胞族(罗马人称库里亚)、部落和部落联盟(希腊人称民族)等各级的权力机构。这些机构便是各级的酋长会议。酋长会议开会时,全权酋长们围坐一圈,在他们身后侍立着各自的辅佐酋长,以充当全权酋长的使者,辅佐酋长没有表决权。早期的酋长会议,是各级氏族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唯一的权力机构。后期的酋长会议,改称元老院,负责草拟法令政策,提交人民大会付诸表决。
早期每当召开酋长会议时,会场的四周围立着许多氏族成员旁听会议。围立者没有表决权,但可选出自己的代表,到会议上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对酋长们的决议影响颇大。后来,在围立旁听和代表发言这两种传统形式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权力机构——人民大会,希腊语叫做阿哥腊。人民大会成了氏族部落的最高表决机关,负责审议批准(或者否决)元老提交的法令政策的草案。
前面提到的辅佐酋长,到了战乱频仍的过渡阶段,也就是希腊史上称做英雄时代的那个阶段,其地位日益突出,而逐渐由通晓军事的人物所把持,称做军事长官,希腊人称为巴赛勒斯(basileus),罗马人称为勒克斯(rex)。军事长官平时负责宗教祭司和司法审判,战时则指挥军队外出作战,从而成为鼎立的三权当中最有势力的人物。但是直到过渡阶段为止的整个氏族社会的军事长官,都是从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而且在必要时,氏族成员也可以将他罢免。
巴赛勒斯本意为王,巴赛勒亚本意为王政,这两个词都是私有制专制社会的政治术语。然而,出生在私有制度下的后来的希腊历史学家们,当他们撰述远离自己的过渡阶段的军事长官这个职位时,一时找不到恰当的词,于是就把现时常用的两个词拈过来暂用,这种拈用其实是不妥当的。
摩尔根说:“可以给巴赛勒亚下一个定义,视之为军事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这最关紧要)是民主的。巴赛勒斯是他们的司令官,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这是我所知道的级别最高,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一个职位……与巴赛勒斯并立的还有酋长会议和阿哥腊,如果对这种政府(管理——马克思注,下同)形式下一个更为专门的定义,那么,用军事民主制来表达它,至少具有合理的正确性,而使用国王这一名词及其所必然包含的意义,是错误的。”他又说:“最关紧要的一点,在于人民的自由,在古代社会中,这就是指人民能将政府(管理机构)的权力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是由他们的意志来授予的,并且只要他们有充足的理由,即可以撤除其职务……这样一种政府(管理机构)可以理解为一种军事民主制,作为自由制度下的一种政府(管理机构)形态而言,它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当时(按指古希腊英雄时代)尚武精神盛行,人们居住在城郭之内,财富与人口日增,而他们的经验,还没有为一种纯粹的民主政治做好准备,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军事民主制。”他又说:“罗马人的勒克斯(按原意亦为王)同样也是军事统帅而兼领祭司之职,其所谓国王政府,亦属于军事民主制的范畴……勒克斯由元老院提名,由库亚亚大会(人民大会)认可,最末一任勒克斯(按指骄傲的小塔克文)是被罢免的。随着他的被罢免,就把这个职位废除了,因为它与罗马政治社会组成以后所保留的民主制原则不相容。”[1]
前面提到,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摩氏的论断,包括过渡阶段军事民主制的论断,给予了充分的赞扬和肯定,在此种赞扬肯定的影响之下,导致一些人的头脑,尤其是一些信奉唯物史观的历史学家的头脑,浮升出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认定:大多数民族,至少是其中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民族,在从原始氏族公有制向奴隶主私有制社会转变时,都要经历一个过渡阶段,而这个过渡阶段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都会是军事民主制那样的机构和制度。
全国解放前后,我国的一些历史学家们便将上述的观念模式再提升成为定势,并按照此种定势的要求,去寻觅审视中国上古的历史,前寻后觅,左审右视,终将视线的焦点落到尧舜禹那个时代上,于是认定那个时代便是华夏中国的过渡阶段,因而那时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也只能是摩尔根所概括的军事民主制的机构和制度。
在《尚书》的《尧典》与《舜典》当中,都提到过“四岳”。史学家们于是便论定,四岳就是部落联盟的酋长会议,而“咨(商议)于四岳”和“询(求教)于四岳”就意味着酋长会议正在进行,以讨论决定大政方针。“尧在帝位,咨询四岳,四岳们推举虞舜作继位人。舜受各种试验后,摄位行政。尧死,舜正式即位,舜也照样咨询众人,选出禹来摄行政事。舜死,禹继位。禹在位时,众举皋陶作继位人。”[2]在军事民主制盛行的年代,希腊罗马人十分注意维护民主制的原则,鉴于军事长官权高势重,因而发生僭主政治的教训,于是想出了权力平等而又互相制约的两位军头的制度,这便是易洛魁人的二军酋制、斯巴达人的二王制以及罗马人的二执政制等。中国的史学家,于是又把这项制度移植到华夏来。“据传说,帝挚和尧是同时充任……两头制军务酋长,后来帝挚死了,尧便请求联合的酋长会议选举继任者……酋长会议便选举舜来充任,配成尧舜两头;后来尧死了,又由酋长会议选举禹充任,配成舜禹两头;舜死了,酋长会议同样举出益来补充,又配成禹益两头。”[3]根据摩尔根的介绍,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会议,到会的每位全权酋长,都分别代表每一个氏族单位,而不是代表他自己,因此在表决法案时,实行的是一致通过的制度,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前面已经提到,早期的辅佐酋长(注意:不是晚期的军事长官)是没有表决权的。这些易洛魁部落的故事,也被史学家们移到中国来,用以解释尧舜禹时代的社会制度。“对于普通酋长的任用,也同样经过酋长会议的民主选举。但他们还不知采用多数的原则,而是要全场一致,例如他们选举一位治水的酋长,共工未获得全场一致的同意便被推翻,最后又全场一致地举鲧充任;另一方面,一位军务酋长尧对鲧表示反对,却未能发生效力,因为参加酋长会议的军务酋长并没有表决权。”[4]
二、考古学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同位素放射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碳十四人工放射的新方法,用这种方法去探测出土文物,便能得知其制成年代,误差率上下各不超过一百年。从近几十年出土的新石器晚期的一些文物当中,可以看出下面四个问题:第一,这个时代贫富差别日益显著和普遍。大汶口的遗址表明,五六千年以前的墓穴中的陪葬品,已经多寡不均;而在四五千年以前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良渚文化和夏家店文化中,贫富不均的现象更加普遍。第二,发现了人殉和人牲。在仰韶文化中,用人头骨为房屋奠基;在红山文化的祭坛中,发现了人牲,即人畜共埋的祭祀坑;在齐家文化中,发现了妻妾一同殉夫;大涧沟文化中,发现了用人头盖骨制作的杯。第三,宗教祭祀活动的兴起。红山文化中有祭坛、石冢和女神庙,良渚文化中有土冢基和玉敛葬。第四,发现了城堡、垒和围墙。龙山文化中有九座城堡,夏家店下层文化中,有垒和围墙。所有这一切都说明,远在尧舜禹及其以前的年代,也就是新石器晚期的时代,黄河中下游的各氏族部落,不仅产生了贫富不均的社会冲突,而且也产生了人奴役人的残酷行为,甚至更产生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和机构,有人将这种组织和机构称做古城古国,以区别夏王朝以后的阶级国家。上面的种种挑战表明,把尧舜禹时代社会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同古希腊罗马的军事民主制互相挂钩的论述,日益站不住脚了。
出土文物与古城古国的年代对照
# q9 I p2 K6 g, ~8 @ D, z% Q5 D# h: n% m9 o8 O$ h
三、酋邦制与华夏方国
又一位美国人类学家E·R·塞尔维斯在1962—1975年间,先后出版了两本书,前一本叫《原始社会组织》,后一本叫《国家和文明的起源》。塞氏认为,从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到标准国家的诞生,存在着由前者转变到后者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中,产生一种同古希腊罗马的军事民主制完全不同的,用军事专制手段来控制社会的权力机构,塞氏将它命名为酋邦。直到本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酋邦的理论才传进中国来,从而引起了中国史学界的兴趣。也有人认为,酋邦其实就是中国上古史中常常提到的方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些方国急剧地联合到一起,组成规模较大的地域性方国集团。在这类集团中,势力最大的方国,自然就成了该集团的领袖,或者叫联盟的盟主。前面提到的太昊古国、少昊古国、蚩尤古国和尧舜禹古国等,都是处于盟主地位势力较强的方国集团的领袖。在这类方国中,已经出现了贫富差别和私有习惯,出现了人对人的奴役和暴力行为,也可以说出现了准阶级的社会和准阶级的国家政权。当夏启建立起第一个奴隶主阶级国家之后,大大小小的方国和方国集团,并没有被消灭,而只是被组织起来,并纳入夏王朝的体系之中,夏王朝其实就是诸方国集团中势力最大的联合体的酋长。所以直到殷商时代,尚有关于方国的记载,如鬼方、危方、土方、辔方、羌方、龙方、旨方、邢方、攸方等。当然这时的方国,已经完全进化为阶级社会了。
特殊的历史原因又指什么呢?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方国之间的频繁残酷的战争。如史书记载的黄帝与蚩尤之间的战争、尧与九黎之间的战争、舜与三苗之间的战争等。战争的结局,一些方国胜利,一些方国失败,胜利方国对失败方国咨意抢掠,人压迫人的事不断发生,贫富差别扩大,奴隶制度诞生,第一个阶级社会的幼芽,便在这样的土壤中孕育发展起来。第二个方面是同特大洪水的斗争。尧舜禹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遭到了连年不断的特大洪水的袭击,人民的生命处于垂危之中。为了同洪水作斗争,大小方国之间,需要共同作战和联合协调,需要选出有能力有威望的英雄人物来担当抗洪斗争的总指挥,于是涌现出禹来。同时在治水斗争中又需要严明的纪律和严厉的处罚手段,甚至需要铁腕和专制,以支撑治水斗争的严酷的局面,于是发生了舜杀鲧和禹杀防风氏的事件。同洪水的大搏斗,自然而然地结束了方国之间的冲突和战争,而转为各方国之间更大的联合,形成最大的方国联合体,禹于是成了该联合体的最高盟主。
处于过渡阶段的华夏中国,客观条件远不如古希腊罗马那么优越,那么从容不迫和无往不胜。它险恶得多,残酷得多,也急剧得多。它不能宽松裕如地去发展社会经济,也不能优哉游哉地去保存氏族社会的民主制传统,从而自在地演变出三权鼎立的军事民主制来。它需要集中统一,需要权威强力,它过早而又急剧地迈进了私有制的奴隶制社会。这便是夏王朝奴隶主国家之所以在那时诞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尼罗河的洪水,给了埃及人一份过早的文化献礼,这献礼便是肇兴于公元前3000年的法老政权;同样,黄河的洪水,也给了华夏古国一份过早的文化献礼,这献礼便是早熟的夏王朝的奴隶主国家政权。
当然,夏王朝奴隶主国家政权,能够在禹和启的手中诞生,也有它自然环境方面的有利的因素:如气候温暖,降雨充沛,黄河中下游土地肥沃,万类并茂,物产丰饶,农业发达,人口众多。因而,在没有发现铁和应用铁的情况下,依靠大量木制、少量石制和个别铜制农具,也创立出进步的制度和文明的社会来。这是摩尔根先生万万料想不到的,因为他再三断言,没有铁便没有文明世界。
四、史料史论与治史态度
酋邦制理论被介绍到中国来,为时尚短,它究竟能不能解释清楚中国过渡阶段的历史?那还有待大量的史料来补充和证明。比方说,古城古国是否就是酋邦国家?殷商王朝时代的方国,是否就是尧舜禹时代的众方国的继续?或者说得直接一些,尧舜禹时代是否存在方国,以及这些方国又怎样联合起来的?不过有一点倒是确凿无疑的,那便是尧舜禹时代的社会制度,绝不是摩尔根所概括的以希腊罗马社会为样板的军事民主制那种制度。从这里我们应当引出有益的教训来:当我们引进外国人的理论以解释中国的历史现象时,一定要同中国的历史实际结合起来,一定要努力咀嚼消化,而且一定要把功夫下在对中国史料的仔细冷静的分析上面,切不可生吞活剥,照搬照套。比方说,“四岳”是否就是部落联盟酋长会议,“咨四岳”、“询于四岳”是否等于酋长会议的召开。《尧典》、《舜典》本身并不能引出一些学者所希望的那种定论,因为“咨”、“询”二字并不直接意味着决定权,而决定权不确定,召开会议也就没有法定意义了。又比如平权的军事酋长双头制的问题,从《尧典》、《舜典》和《大禹谟》当中,无论如何也引证不出来。相反,能够引证出来的尧和舜、舜和禹的相互关系,说得准确一点,只能是长官和部下的关系,而不是什么平权的关系。尧对舜的试用考察,舜对禹的差遣稽核,最多只能理解为类似当今所实行的培养接班人的活动,而决不可理解为地位平等互相制约的两大军头。至于说在讨论由共工还是由鲧去主持治理洪水这件事情上,很明显,尧是那次会议的主席,是会议的核心人物,也是会议当中最有威望的人物,会议虽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但他决不会因此而沦为二流的军务酋长(军务酋长这个词,从其职权上看,大约等于易洛魁部落早期的辅佐酋长,或者叫职能酋长),甚至沦为没有表决权的无足轻重的小小角色。
在《尚书·舜典》中,不仅记载了“询于四岳”之类民主制的故事,而且也记载了五刑、四刑之类专制制的故事。然而遗憾的是,这些本不应该忽略的史实,却被某些史学家给忽略了。在舜以前,华夏中国已经有了酷烈的刑罚,它就是五刑。不仅如此,为了执行这些刑罚,酋邦联合体内还设置了专司的官吏,叫做士。“帝(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5]五刑指墨(刺面注墨)、劓(割鼻)、剕(断足)、宫(割闭男女生殖器官)、大辟(处死)等,这些刑罚极为酷烈。或许因为五刑本身过简过酷,不适应于日趋复杂的罪罚的情况,舜于是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四种刑罚,即流刑、鞭刑、扑刑和金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6]四种新刑罚的确定,并非前五种刑罚的废除,而是对它们的补充。四刑比之五刑,看上去要轻一些,但本身仍是酷烈的,比如流放边塞,老死异乡,不一定比五刑宽宥到那里。后世之人把五刑、四刑合到一起,统称为上古九刑。[7]九刑的施行,说明尧舜禹时代,乃是军事专制制时代。
上古史研究工作,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科学领域。由于上古时代没有文字,没有直接的史料而只有后人根据传说记载下来的史料,加上这些史料年代遥远,又历经动乱和毁坏,许多已残缺不全。即便获得某些地下出土文物,也因种种原因,不可能把那段历史完全弄清楚。因此,在研究上古时代的那段历史时,在史论方面发生种种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类错误,只有依靠科学手段才能得到纠正,例如碳14放射技术手段的使用,逐步纠正了史学研究中的一些错误。但是在治史态度方面,有两种错误倾向是应当避免的,那就是在史观方面的生搬硬套的教条主义倾向,和在史料方面轻率马虎断章取义以及妄加论断的倾向。因为这两种倾向都是通过努力可以避免的。
注释:
[1]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二篇第九章。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第一章。
[3][4]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第三章。
[5][6]《尚书·舜典》。
[7]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总考一》。
〔《孝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 \; D% t' c% n' h' u5 }% b
欢迎光临 姚氏宗亲网 (http://www.yaogens.cn/portal/)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