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姚文书 发表于 2013-7-7 12:47:39

回复 36# 辉县姚勇


   姚勇宗亲;与学谋宗亲联系一下,保护方案拿出后,尽快与当地宗亲联络,办好河南姚姓宗亲大型祭拜活动事宜,l大家会支持你们的!

姚元周 发表于 2013-8-6 17:22:15

总算听到了政府的声音。

宿松姚维平 发表于 2013-8-6 17:22:26

回复 11# 南阳姚文书


   支持文书宗亲的意见!就地保护!

姚元周 发表于 2013-8-6 17:42:20

支持文书宗亲、学谋宗亲、姚勇宗亲、寒松宗亲为保护先祖古墓做岀的努力。

南阳姚文书 发表于 2013-8-6 18:20:44

回复 54# 姚元周


       组织一些活动,向当地政府表明姚氏子孙的强硬态度!

湖南姚郑保 发表于 2013-8-6 19:33:23

支持文书宗亲、学谋宗亲、姚勇宗亲、寒松宗亲为保护先祖古墓做岀的努力。

姚凤阁 发表于 2013-8-7 14:57:56

支持文书宗亲、学谋宗亲、姚勇宗亲、寒松宗亲及姚氏家人保护先祖古墓!我想:一是所在地宗亲要有专人组成小组找政府联系此事;二是在网上呼吁此事,形成强势;三是姚网可组成专门小组前往联系,以示姚网及姚家的重视;三是找新闻单位造成舆论。总之,文书、姚勇等宗亲已做了许多工作,感激他们为姚姓先祖所尽的努力,已初见成效,要坚持下去,以慰先祖在天之灵!加油!

姚立行 发表于 2013-8-13 19:41:17

公元1296年,燧公将枢公墓从北京东南别墅改葬到辉县已七百多年了。
枢公墓是当地人民和政府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
另外,枢公墓作为历史建筑,
保护枢公墓也是当地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摘录有关条文请当地宗亲转告有关人员: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姚立行 发表于 2013-8-13 19:59:53

仔细读了一下原帖,
得知枢公墓已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那就应当适用更加严格的《文物保护法》了!

枢公墓如已收归国有,
那责任主体就是当地政府及其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而不应推给一个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南阳姚文书 发表于 2013-8-14 08:23:45

回复 59# 姚立行


       立行宗亲名符其实,立马就有了行动,从法律层面上给予声援,谢谢你提供了专业法律知识,我们将把有关内容提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欢迎更多宗亲加入到关心支持姚姓祖先坟墓的保护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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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姚枢墓保护——新乡市委答复